合伙投资血本无归,鹏港律师助投资人追回全部投资款!
案情概述
欧某,与肖某互为同乡,一同在深圳打拼,偶有联系。
2018年初,肖某以其有门路投资赚钱的噱头,不断游说欧某,让欧某与其合伙,投资入股某中山科技公司。
为了拿到欧某的投资款,肖某更是放出承诺,欧某只管出钱,挂他的名下,有责任他来背,要是亏了,亏的大半也算到他头上。
见肖某如此保证,且双方又是村连着村的情谊,欧某心动了,于2018年年中与肖某签订了《风险共担协议》,并且当日就付给肖某40万。
知人知面不知心,欧某坎坷的投资梦,就此拉开序幕。
自付完款后,肖某便一改先前的殷勤,不论欧某如何督促,始终对投资的进度避而不谈,说好的公司入股投资协议也始终不见踪影。
碍于情面,欧某始终未对肖某恶语相向,而肖某也从未对欧某如实交代钱款去向,事情就这样搁置,。
2020年中,欧某得知,双方原定投资的某科技公司,已因经营不善,已经申请注销。
欧某着急了,开始向肖某施压,结果可想而知,仍是敷衍与拖延。
无奈之下,欧某特向鹏港律师求助。
我所主任胡长明律师指派律师团队内言辞犀利、执行高效的曹彦辉律师作为主办律师。
办案经过
曹彦辉律师接到案件后,快速分析案件现有证据,因时间经过较久远且当事人中间更换过手机,欧某不记得、也无法提供当时签订协议之初的细节与材料。
在此情况下,曹律师向欧某详细阐明了利害,并且积极寻找其他证据以求一击必中实现我方诉求。
庭审中,法官对我方所提交的证据明显存在疑问。
第一,作为一个法律上理性的人,我方为何全额出钱投资、但收益却要分给肖某一半?这不符合常理。
第二,欧某明知款项是由肖某代其向某科技公司出资,欧某与肖某间的关系,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?如仅是委托代理关系,则代理人肖某不应成为被告,而应由某科技公司作为最终承担主体。
第三,投资款支付近三年,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,肖某应已向某科技公司支付,此时我方来主张要回款项,有“见公司亏损、后悔出资想撤”的嫌疑。
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投资风险自担,不能因公司亏损,就要求索要回出资款。
对此,曹律师早有准备。
首先阐明该投资渠道主要由肖某牵线并打理,一半的收益分成应定性为对肖某的服务报酬性质,这体现在双方签订的《风险共担协议》上。
其次,根据曹律师搜集到的证据显示,约定投资入股的公司股东名单上,从未出现过肖某或欧某的名字,由此也说明肖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,其是直接责任主体。
最后,我方出资后,一直由肖某运作并与某科技接洽,我方对肖某是否实际支付款项并不知情,我方多次催促无果,特通过诉讼维权。
且根据证据证明规则,我方已提供证据证明向肖某履行了出资义务,根据协议约定,实际向某科技公司出资的证明责任,应当由肖某来提供证据。
以上当庭的辩论,我方均提前整理了完整的证据链并向法官展示,经争取,法官最终采信了我方主张,判令肖某向我方归还投资款40万,并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。
至此,我方大获全胜。
主任点评
胡长明主任表示,近年来因经济发展,居民收入提高,相应的投资市场亦日渐活跃。但普通居民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机遇鉴别能力,更容易轻信身边亲友介绍的“投资机会”,第一容易上当受骗,第二因合同签署的不规范,引起后患。
如同本案中,肖某在游说欧某投资之初,是否具有真实的投资意图,现已无法考究。但欧某遭遇投资无果后,鉴于情面或侥幸的心理,迟迟不利用有效手段维权,不但在无形中增加了后续诉讼维权结果的不确定性,而且自2018年至今,因为款项的占用,也白白错失了其他收益率更高的投资机会,更是可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