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典案例
股东起纠纷,公司丢执照--公司有独立于股东的权力
发布日期:2024.08.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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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0月14日,深圳 市嘉某装饰工程公司(胡律师的客户,下称“该装饰公司”)发现一直悬挂在公司财务部南侧墙面上方的营业执照正本不翼而飞,随后发现营业执照副、企业法人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代码卡都不胫而走。该装饰公司立即登报发表遗失声明,并向向上林苑派出所报案并递交了书面材料,随后于向市工商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。后公安 机关调查是马某某(该装饰公司前任执行董事,公司股东高某某的丈夫)因其妻与公司股东之间有纠纷而偷偷将执照拿走,并且拒不返还。工商局为此专门召开了专 题协调会,结果确认营业执照等证件在高某某手中。但高依然拒绝归还。工商局遂以“营业执照未丢失,补照不合法定形式”为由,驳回该装饰公司补证的申请。
无奈之下,该装饰公司只能诉诸法律,胡律师以一纸诉状将高某某和马某某夫妻诉至福田区法院。
被告高、马却狡辩作为公司股东,有权保管和使用公司证照,其行为不构成侵权。还企图否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。又在开庭时提交了一份高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纠纷的《仲裁裁决书》。企图证明他是公司股东。
但胡律师的辩锋岂是这些狡辩之词所能阻挡和蒙蔽的,他的辩辞如投枪匕首,直刺问题核心: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法定凭证,不管你是不是股东,不管你是 什么身份,营业执照都不应该拿走。依法只应该放置于公司住所的醒目位置。公司和股东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和民事主体,就算你是股东,你的行为一旦侵害了公司 的权益,公司照样可以起诉你。结果,两审法院都采纳胡律师的意见,判决对方返还执照并顺利执行。维护了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。